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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关于组织审定第十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 
    国管审[2003]02号  
  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经贸委(经委)、企业联合会(企协),全国性工、贸行业联合会(协会),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全国性企业团体、各有关企业:
 
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工作自1990年开展以来,已经举办了九届。多年来,在原国家经贸委等国家有关部门领导、中国企业联合会推动下,在各地经济主管部门、企联(企协)、国务院有关部门、全国性企业团体和广大企业的积极配合、支持下,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和日益广泛的影响,对推进企业管理创新,全面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,丰富我国企业管理科学理论,调动企业家及广大企业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到2002年底,已经审定、发布了446项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。2003年3月,还在北京成功召开了首届全国企业管理创新大会,并对第九届成果进行了表彰。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审定、表彰和宣传、推广,已成为我国企业界广泛关注和热心参与的一项重要活动。
 
今年继续进行第十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、推荐、审定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
一、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“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、技术和管理创新”的精神,贯彻落实十届人大一次会议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所提出的“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创新。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,加强成本管理、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,全面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”的要求,第十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申报重点内容包括: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、企业信息化建设、经营机制转换、战略管理、集团管理、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、成本管理、资金管理、质量管理、物流管理、风险管理、知识管理、信用管理、企业文化建设、国际化经营等方面的企业创新实践。各推荐单位要结合上述要求,在各自管理创新成果审评和帮助相关企业做好总结工作的基础上,广泛发动企业申报并向我会择优推荐。同时,要注意做好非公有制企业、中小型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总结与推荐工作。
 
二、推荐参加国家级审定的成果,必须符合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所规定的创新性、实践性和效益性的要求。要严格掌握标准,保证质量,对需要指导的企业,要帮助其做好成果的总结与提高。
 
三、成果的申报和推荐,应按照《办法》和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》及其附表,以及《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》办理;同时附推荐单位公函(内容包括成果名称、创造单位及排序)。要做到材料完整、手续齐全、符合程序。组织推荐单位要认真把关。
 
四、推荐报送成果材料的时间截止至2003年9月20日,过期不列入本届审定范围。
 
五、要坚持企业自主申请的原则,不增加企业负担。要坚持廉政建设的要求,坚决防止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,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索派款项。
 
六、为加强信息沟通、帮助推荐与申报单位把握标准,加强对成果的培育、总结和提升工作,我会拟于5月中旬召开第十届成果推荐申报工作座谈会,届时将邀请各组织推荐单位和拟申报成果企业的代表参加,具体时间、地点另行通知。请及早准备。

       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审定、发布等日常工作,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现代化工作委员会承办,有关事宜请与承办单位直接联系。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;邮政编码:100044;联系人:张文涛、田立东;电话:(010)88413606、68465525、68418571;电子邮件:YJB@cec-ceda.org.cn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
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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